镜头对准“被侵占区” 拍的是乱象还是隐私?
发布时间:2025-09-28 20:31:47  来源:中新网福建  作者:admin  点击:1846次

中新网福建新闻9月24日电(王冰)长期以来,业主占用小区公共区域进行改造搭建的情况屡见不鲜。业主对公共区域进行封闭改造后,改造区域是否属于私人领域?其他业主是否有权进入、使用?近日,连江法院审理一起因邻居进入公共露台改造的“小庭院”进行拍摄引发的隐私权纠纷案件。

章某与汪某居住于同一小区。章某在靠近其单元房屋北侧的露天阳台上,用砖石砌成高度约50cm的花圃并围成一个半封闭区域,与露天阳台其他部分隔离。2025年3月5日,汪某进入上述花圃区域对章某的住宅进行拍摄。嗣后,章某以汪某私闯其私人空间,严重侵犯隐私权为由,诉至法院。章某认为,案涉区域是其私人领地,该区域是否非法是另外的法律问题,汪某进入其私有领地进行拍摄,严重侵害了章某一家人的个人生活隐私权。汪某则认为,其所行动、拍摄区域,均属于小区公共区域,并非保护隐私权所指的“不愿为他人所知晓的私密空间”;其拍摄的目的是出于对违法建筑的取证,并非对章某私人生活空间的窥探,其行为不构成侵犯隐私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汪某是否侵入章某私人空间问题。因侵害他人隐私权的方式应具有与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等私密空间的相当性,本案中,汪某进入的区域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空间,章某擅自将该公共用地围起建成半封闭的花圃区域,属于未经业主共同决定而改变共有部分用途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章某以其不法行为主张该空间属于其私人空间并据此享有隐私权,于法无据。汪某虽有进入花圃区域进行拍摄的行为,但其距离章某的住宅尚有一段距离,章某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汪某已拍摄到章某及其家人生活或住宅内部私密空间隐私的相关图片,同时亦无任何证据证明汪某利用拍摄的照片对章某及其私密生活造成了事实上的损害后果,故对于章某主张汪某侵犯其隐私权,要求删除照片、赔偿精神损失、赔礼道歉等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驳回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本案中,章某主张其在住宅北侧修建绿化园地已经过小区业委会批准和相关业主同意,并提交业委会《证明》及同座2个单元、邻座1个单元业主出具的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需要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且需要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章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区域系其专有部分,其修建的花圃区域位于共有部分,章某提交的上述证据亦不足证明其擅自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已经依法取得了业主的多数同意,故对上述证据不予采信。据此,章某主张案涉区域系其私人空间,并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法官提醒,开发商在售卖商品房时,往往会口头承诺购房者临靠其所购单元房的公共区域可划为购房者私人使用。但通常情况下,开发商的口头承诺并不具备法律效力。只有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才能被认定为购房者的专有部分。若行为人存在擅自改建公共区域、私自侵占共有部分行为的,其他业主有权向其主张权利。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本案中,虽然汪某的行为未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但仍要注意行为的界限,避免侵犯人格权行为的发生。(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