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愤打架致人死亡,被告人为何无罪?
发布时间:2023-02-03 01:18:43  来源:盈科律师一日一法  作者:张璐  点击:9497次

泄愤打架致人死亡,被告人为何无罪?

作者/张璐律师

【案情简介】

2012年9月9日19时许,在A市商贸城内,薛某甲为发泄与妻子争吵的怒气,将刘某经营的“红玫瑰美甲店”的广告灯箱踢烂。刘某的老公潭某,出来询问为何要踢烂灯箱并要求薛某甲某赔偿的过程中,薛某甲再次踢了广告灯箱,薛某乙踢了一脚潭某的腹部。潭某即拿起拖把抵抗,薛某甲、薛某乙、杨某等人抢去拖把并对其进行殴打。在打斗过程中,潭某被推倒在旁边“理财咨询信息部”门前,停放在一旁的摩托车亦被推倒压在其左腿上。“理财咨询信息部”的玻璃门被撞碎,但薛某甲、薛某乙、杨某等人仍继续殴打潭某的背部。潭某便从地上抓起一块玻璃向后划去,划伤薛某乙颈部,薛某甲鼻梁、左上臂。薛某乙被划伤后倒在地上,后经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经鉴定,薛某乙死于外伤性(左颈动脉完全横断)失血性休克;薛某甲面部及左上臂的损伤均为轻微伤;潭某右小指及背部的损伤均为轻微伤。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

一、被告人潭某无罪;

二、驳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等人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读】

一、关于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

正当防卫,是指正在遭受不法侵害行为的人,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进行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形。所谓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行为超越了法律规定的防卫尺度,因而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况。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区别如下:首先,正当防卫必须是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其次,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也就是不构成犯罪,而防卫过当需要负刑事责任。

二、潭某的行为,为何被认定正当防卫?

潭某在与薛某甲理论赔偿广告灯箱事宜时,遭受与赔偿无关的死者薛某乙脚踢,并继续遭受薛某甲、薛某乙等人的殴打,薛某甲和薛某乙等人主观行为上明显对潭某实施了不法侵害。潭某被打倒在地,其左腿也被一辆摩托车压住。在此情况下,薛某乙等人没有放弃对潭某的殴打,仍然殴打其背部并致轻微伤,不法侵害始终没有停止。潭某由于激愤、慌张、恐惧的心理作用,对于所遭受的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危险程度一时难以分辨。在没有办法选择一种恰当的防卫行为的情况下,为避免继续遭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出于防卫本能,随手抓起地上的碎玻璃条朝背后乱划,导致薛某乙被划伤左颈动脉并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因此,潭某的行为虽然造成薛某乙死亡的损害事实,但其防卫行为系针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未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潭某的行为具备了正当防卫的客观要件,不属于防卫过当,而是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三、潭某的行为造成薛某乙死亡的损害事实,为何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谭某为使自己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措施制止不法侵害。虽然造成了不法侵害人薛某乙死亡,但其防卫行为系针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依法属于正当防卫。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依法不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