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申请的两限房,是否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作者/赵爱梅律师
【案情简介】
2015年2月14日,吕某与吴某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关系,吕某曾诉法院请求与吴某离婚,法院于2018年10月31日作出A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吕某与吴某离婚。
2019年5月5日,吕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于2019年10月31日作出B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吕某与吴某离婚。
上述判决对双方婚内房屋和双方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未予分割。
2020年8月22日,吴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吕某支付原告吴某北京某区两限房婚后共同偿还贷款及房屋增值折价补偿款。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
北京市某区房屋归吕某所有,被告吕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被告吴某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1,173,768.8元。
被告吕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人吕某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读】
一、离婚后是否可以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现吴某主张对涉案房屋进行分割,吕某主张对公积金存款予以分割,因涉案房屋和原、吕某名下的公积金存款在离婚时未予分割,故在本案依法予以分割。 二、婚前个人申请的两限房是否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两限房全称为限房价、限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也被称为“两限”商品住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涉案房屋虽然登记在吴某个人名下,由吴某婚前个人申请并获得购买资格,但在婚后签订合同、支付首付款并偿还贷款。即吴某婚前仅获得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资格,购买行为发生并完成于婚后,故涉案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为宜。 三、 吕某应当退还的房屋折价款如何计算? 根据《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印发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申购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准入标准及已购限价商品住房上市交易补交比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已购限价商品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出售所购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上市出售应按照市有关部门公布的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和限价商品住房价格之差的35%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涉案房屋系吕某婚前以个人名义申请的两限房,吕某与吴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共同还贷,吕某应就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给予吴某一定的房屋折价补偿。依照涉案房屋的鉴定评估价格(3,596,774元)与当时购买时的价格(495,858元)之差的35%,涉案房屋应交纳的土地出让金为1,085,320.6元。本案在处理房屋时,将该部分土地收益款予以扣减,因房屋归被告所有,该土地收益价款日后亦由被告负担。同时,扣除尚未偿还完毕的银行贷款163,915.8元,剩余的房屋价款2,347,537.6元由双方平均分割。故吴某应补偿吕某涉案房屋的折价补偿款为1,173,768.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