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油条铝残留量超标,法院如何判决?
发布时间:2023-04-24 02:34:39  来源:盈科律师一日一法  作者:李炎朋  点击:4657次

毒油条铝残留量超标,法院如何判决?

作者/李炎朋律师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6日,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对位于该区的钱某早餐店制作的油条进行抽样检查。2020年3月29日,经H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出具检验报告,钱某早餐店生产、销售的油条中铝的残留量实测值为533mg/kg,远远高于国家标准mg/kg≤100,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钱某早餐店的登记经营者为钱某,钱某为该店实际负责人,钱某在制作该批油条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添加超量膨松剂。

【判决结果】 

一、 钱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二、 禁止钱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律师解读】

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了全球性的社会问题,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是严重危害人民身心健康。一方面,一些不良商家为了追求利润,不惜使用劣质原料、非法添加剂等来提高产品的质量和口感,从而提升销售额。另一方面,一些生产企业为了降低成本,也会采用一些不合规的生产方式,致使产品质量不达标。这些食品不仅危害人体健康、引发各种疾病甚至危及生命,而且破坏市场秩序、扰乱市场竞争、消减消费者的信任,更会极大损害市场主体的形象和信誉、影响市场主体的长期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在本案中钱某明知过量添加膨松剂会导致油条中残留的铝含量超标,危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但为了追求油条的酥脆爽口,仍在长期的生产过程中添加过量膨松剂。其行为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针对食品安全问题,作为市场监管主体的政府有关部门应该加强监管力度、加大对不合规市场主体的处罚力度,同时加强对食品安全的宣传和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其次,市场主体应该加强自身管理、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最后,消费者也应该提高自身的食品安全意识、选择正规门店购买食品、避免购买不合格的食品,一旦受到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不法侵害,应当主动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避免他人受到同类产品的不法侵害。

从三聚氰胺到瘦肉精,每件食品安全事件都牵动着百姓的心,法治有保障,人民有力量。只有严格食品安全法治体系的落实,才能避免食品安全危害人民身体健康,有效保障我国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