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退赔诈骗款近千万,为何撤销?
作者/邱跃律师
【案情简介】
2015年至2016年,李四在王五等人租赁的北京市某区某镇地块内抢建大棚、抢种树木,骗取补偿款983万。
张三在此期间积极参与,帮助李四代持租赁合同。
因涉嫌犯诈骗罪,张三于 2022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张三委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邱跃律师辩护。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 一、被告人张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张三、李四共同退赔北京市某区某镇人民政府人民币九百八十三万七千零七元。 被告人张三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一、维持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2022)京 X刑初X号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即被告人张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二、撤销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2022)京X刑初X号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即责令被告人张三、李四共同退赔北京市某区某镇人民政府人民币九百八十三万七千零七元。 【律师解读】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张三案一审判决是否违反“同案同判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同案同判原则要求不同的人在相同或者相似的案件中,能够得到相同或者相似的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根据罪刑的大小,决定刑罚的轻重。罪重的量刑则重,罪轻的量刑则轻。
本案中有签约租地、抢建抢种、申报假拆迁材料、骗取拆迁款四个环节。张三只涉及签约租地环节,没涉及抢建抢种、申报假拆迁材料、骗取拆迁款的环节,且李四等人分赃时,张三未从中获利。
该案的判决中,张三的犯罪情节与同案犯王五相似,同样是代持土地租赁合同,同样未从中获利,一审法院认定张三与王五都是从犯,但判决追缴王五0元,追缴张三983万元,这无疑违反了同案同判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责令退赔项不当,撤销该项判决。本文源自真实案件,相关人名是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