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稀或濒危动物需要保护,那生活中常见的动物,可以随意捕获吗?答案是否定的。
据报道,前不久,北京一位六旬老人,因架网捕获42只麻雀及2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红点颏被刑拘。据专家解释,捕获珍稀野生动物,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而非法捕猎20只以上麻雀也可刑事立案,构成非法狩猎罪。
这个案例,引人思考。生物多样性保护是一项整体性工程,不能简单地看物种的知名程度、经济价值,而要把每一种生灵放到整个生态系统中去衡量其价值。倘若觉得物种数量多,或保护力度小,就随意捕杀,可能会触及法律与生态的双重红线。
事实上,我国法律严格保护的野生动物,从来不只有大熊猫、金丝猴等旗舰物种,还有一类数量更庞大、分布更广泛、与人类朝夕相伴的物种——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也就是常说的“三有”动物,多达1900余种,麻雀、壁虎、刺猬、斑鸠、野鸡皆在其中。
这些动物看似普通,却是生态系统的重要基石。一只麻雀一年可消灭数万只害虫;一条无毒蛇,是田间鼠患的天然防线;斑鸠、松鼠穿行林间,默默完成植物种子的传播。它们并不濒危,但对于维系农田、森林、城市的生态平衡,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近年来,我国野生动植物保护成效显著:栖息地质量持续向好,重点保护物种种群稳步恢复,保护率超过80%。为进步欣喜之余,还要清醒地看到,生态安全的根基,并不只在遥远的保护区,更在我们身边。抬头可见的飞鸟、路边偶遇的小动物,我们以何种态度对待它们,大自然便会以何种方式回馈我们。
更好守护身边的寻常生灵,要树立保护优先的意识,走出“认知误区”。我国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对捕猎、交易、运输“三有”动物等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有关违法犯罪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对猎捕夜鹭等7只“三有”动物的犯罪嫌疑人,以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并适用缓刑,判令赔偿生态损失。
现实中,有人辩解说,捕杀是出于生活习惯,“不知道是保护动物”。但法律上的“知道”,包括事实上“真知道”和规则上“该知道”。不知并非免责理由,习惯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千万不要贪图一时的口腹之欲,或抱有“无伤大雅”的侥幸心理,去伤害无辜的生灵。
“三有”动物分布广泛,而非法捕猎、贩卖等行为具有“小、散、频”的特点,隐蔽性强,需要通过全链条治理消除监管盲区。一方面,要充分发挥护林员、网格员“前哨”作用,做到早发现、早制止;另一方面,需要强化部门联动,不仅打击源头猎捕,更斩断非法运输通道、取缔非法交易场所、严管餐饮食用环节。同时,结合真实典型案例,向群众普及法律知识,提升保护意识,畅通举报渠道,才能织密保护网,让寻常生灵更安然地与人类相伴共生。
生物多样性使地球充满生机,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保持敬畏之心、恪守行为边界,在生态建设上往前走一步,主动掌握生态常识、积极参与保护活动,在法律红线前往后退一步,不乱捕、不私售、不滥食、不惊扰,让每一个生命都被温柔以待,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将成为现代化道路上的动人图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