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8日,陵川县人民法院下达了(2021)晋0524民初643号判决书,是靳丽芳(陵川县城关煤炭运销站站长),与张雪魁、靳荷英、魏利明、武文亮“返还原物”纠纷案件的判决书。该判决书一送达就引起了所有被告的不服。
该判决书显示,陵川县城关煤炭运销站系陵川县城关镇佳美服装厂的转型企业。1995年该企业经理陈建国雇佣张雪魁以31.83万元,在陵川县北关石圪节空闲地修建办公用房。修建内容包括建筑面积637㎡、大门、院墙等,承包方式是包工包料,每平方米500元。该办公楼于1996年建成,后一直由张雪魁看管至今。
(原告与被告纠纷中的办公楼)
诉讼中,原告称:办公楼竣工后,陵川县城关煤炭运销站正常支付张雪魁工程款37万元,后张雪魁以存放工具为由一直霸占着。
诉讼中,被告张雪魁称:施工中由于陵川县城关煤炭运销站时任经理陈建国增加了工程量,内容包括:西山墙设塄、办公楼主体地基加固、八间车库、南院墙设塄等。之后,由于陈建国后续资金接续不上,导致工程不能继续,同时也拖欠了很多工人工资,后在无奈的情况下我找到朋友靳何英(以房抵押)借款16万元才发清了工人工资。事至近日,陈建国都没有进行工程验收、结算,更没有支付剩余的工程款。
诉讼中,被告靳何英称:1996年元月25日张雪魁以自己承建(陵川县城关煤炭运销站)的办公楼作为抵押向我借钱16万元,并约定以银行同期利率的13.4%支付我利息。时至今日,此事已长达26年,张雪魁不仅没有归还我本金及利息,而且每年还得搭进很多的维修费用。 无奈之际,2021年我将房屋租赁给了武文亮,而武文亮在未经我同意的情况下又租赁给了魏利明。
(张雪魁与靳何英借款的借条)
了解中,本网得知原告系陵川县城关煤炭运销站时任经理陈建国的妻子,而陈建国早在2012年12月份因病去世。在原告靳丽芳的起诉状中显示“陵川县城关煤炭运销站系陵川县城关镇佳美服装厂的转型企业”。奇怪的是在“企查查、天眼查”等企业查询系统上,竟查不到任何“陵川县城关煤炭运销站”的信息,同时也没有查到两企业间有任何关联。惊讶的是在原告的起诉状上却赫然盖着陵川县城关煤炭运销站的大红章。疑问的是,如果陵川县城关煤炭运销站这个企业根本不存在,那原告起诉状上的那枚印章又来自于何处?是否存在着私刻印章或诈骗的行为呢?
(原告诉讼状上的红章印)
此外,被告靳何英的本案律师亲自到市场监管部门查询,竟也没查到陵川县城关煤炭运销站的任何信息。
在陵川了解中,本网还得知,陈建国生前名声不好,坏事诸多,此外还经常吸毒,并被公安机关处理过。相反的是此人在陵川能量却很大,和很多大领导关系走的非常近。
了解中,有人说:该案纠纷中的办公楼,是占用集体土地,陵川县城关煤炭运销站根本不存在,而陵川县城关镇佳美服装厂早在20多年前已经破产, 而靳丽芳的站长身份系几个心怀不轨的人进行编造的,根本没有资格作为原告。
针对上述问题,法律人士说:如果原告的陵川县城关煤炭运销站或陵川县城关镇佳美服装厂两企业存在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话,是可以作为原告的,但必须拿出两企业相关联的证据。如果两企业不存在或已破产、注销,是不可以作为原告从事诉讼活动。
这种情况下,陵川县人民法院毅然立案,并下达(2021)晋0524民初643号判决书,判处被告张雪魁、魏利明30日之内将30间两层房屋归还给陵川县城关煤炭运销站。而张雪魁与靳何英、武文亮、魏利明的借贷纠纷则与本案无关,则需自行或另案处理。
难以理解的是,陵川县人民法院作为陵川县审批机关,怎么就能让一个根本不存在的企业当做原告进行诉讼呢?而为什么又将纠纷中的房产判给根本不存在的“陵川县城关煤炭运销站”呢?
随着该事件的进一步发展,原告与被告间的纠纷,一定能够解决,那时陵川县人民法院的这份判决书能否经得起历史的检验、是否存在瑕疵?便也会知晓于天下!
人报融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