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知情人向城市金融报.华网反映,河南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一信贷员疑因不良贷款清收问题死亡。
该知情人士介绍,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内部也进行了通告,信贷员名叫郑旭辉,男,汉族,现年39周岁,系温县众旺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劳务派遣工。在2021年不良贷款集中清收期间,联社将一批贷款作为逃废债贷款移交公安。在温县公安局侦察过程中,发现温县联社祥云镇信用社原主任吉希峰,客户经理段长森、李海、郑旭辉因向河南智毅塑料包装有限公司违法发放贷款,郑旭辉等人于2021年10月28日被温县公安局以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立案调查并刑事拘留,现取保候审。2022年5月24日凌晨,联社党委书记李汶杰接到县公安局电话,告知单位职工郑旭辉死亡的情况。
身陷多起借贷纠纷
天眼查信息显示,河南智毅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注册资本2000万。该公司多次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连续2年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而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截至目前,城市金融报.华网尚未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公开网站查找到有关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河南智毅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之间的借贷纠纷案件。但值得注意的是,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贷款问题身陷多个诉讼纠纷,其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00余起;借款合同纠纷近700起。而在这当中与焦作市中站区富多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下称,富多多)合同纠纷一案,更是使其于4月13日被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976.6万元。
城市金融报.华网根据裁判文书网发布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梳理出有关富多多案件的始末。
2019年7月,焦作市中小企业使用应急转贷资金承诺承诺书中载明,河南世纪祥隆置业有限公司(下称,世纪祥隆)在温县岳村信用社贷款24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8年4月10日到2019年4月9日。但因该笔贷款到期后世纪祥隆流资紧张无力归还形成逾期。
为此世纪祥隆申请使用政府应急转贷资金1900万元,使用期限为7日,最长不超过30日。2019年7月28日,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河南世纪祥隆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并推荐使用应急周转资金。2018年10月19日,焦作市中站区富多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为甲方与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乙方签订《焦作市中小企业应急周转资金业务合作协议》。
2019年7月31日,富多多与世纪祥隆签订借款合同,世纪祥隆向富多多借款1900万元。借款期限为7天。借款合同到期后,世纪祥隆向富多多清偿了2019年9月8日之前的利息。2019年11月11日,富多多提起诉讼,要求世纪祥隆偿还借款本金1900万及其利息。法院于2019年12月28日作出(2019)豫0803民初1185号民事判决。河南世纪祥隆于2020年9月24日清偿本金900万,于2021年2月3日清偿本金30万元。
根据(2021)豫0803民初990号判决书(一审),判决结果为: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富多多人民币970万元及利息。
但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认为,在《合作协议》履行过程中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被上诉人本金和利息损失。世纪祥隆在拿到富多多过桥资金后怠于申请续贷反而私下处置了原有抵押物,在此过程中富多多未能及时通过诉讼手段保全世纪祥隆的不动产且未及时向上诉人主张保证责任才导致借款未能收回。因此上诉请求:一、撤销(2021)豫0803民初990号判决,改判驳回一审原告诉讼请求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二、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而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是否应当承担富多多本金970万元和相应利息。双方签订的《焦作市中小企业应急周转资金业务合作协议》中已有明确约定,无论上诉人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无过错,如果第三人未还款,上诉人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当按照该约定,承担向富多多支付970万元和相应利息的责任。
根据(2021)豫08民终4512号民事判决书(二审),该案最终判决结果为: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并于2022年5月24日对温县农村信用社冻结的浦发银行同业存款账户进行了扣划,扣划资金共计1750万元。
股东被列为失信人员
天眼查信息显示,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成立于2007年,注册资本1.82亿元。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股权结构相对简单,大股东李春生持股99.21%,河南神龙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下称,神龙包装)持股0.79%。
神龙包装成立于2005年,注册资本2000万元。天眼查信息显示,该公司有多项被执行信息,同时该公司的股东田均洲、徐文敏也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中田俊洲收到限制消费令31封。
据2021年6月公示的执行通知显示,神龙包装在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价值15万元的股份被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冻结。
城市金融报.华网查阅裁判文书网了解到,2015年10月16日,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下称,广发银行)与神龙包装签订了《授信额度合同》(下称,主合同),约定广发银行向神龙包装提供敞口最高限额为500万元的授信额度,有效期自2015年10月16日起至2016年10月15日止,同时对利息的计算方式、结息方式、复利、担保、违约责任等作出了明确约定。广发银行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又与河南宝隆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省黄河机械有限公司、田均洲、徐文敏等人分别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其自愿为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广发银行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债权最高本金金额为500万元,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费用、为实现债权、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2015年10月22日,广发银行依约履行了出借义务,向神龙包装发放贷款共计500万元。贷款到期后,神龙包装未履行全部还款付息义务。2017年10月26日,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下称,中国信达)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债权本息及相关从权利转让给中国信达。2017年11月4日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中国信达在《河南商报》上刊登《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资产转让通知暨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债权催收联合公告》。2018年5月4日中国信达在《河南日报》上发布刊登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2018年债权催收公告》,对案涉贷款本息进行了催收。2021年4月12日,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通过特快专递对神龙包装进行了债权催收,对河南宝隆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省黄河机械有限公司、田均洲、徐文敏等人进行了担保债权催收。
法院认定,前述合同均合法有效,广发银行已依约履行发放借款义务,且将债权由其上级分行转让给中国信达,神龙包装未按约归还借款本息,应承担违约责任;河南宝隆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省黄河机械有限公司、田均洲、徐文敏等人作为保证人,在神龙包装违约时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责任。故中国信达要求神龙包装偿还本息;要求河南宝隆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省黄河机械有限公司、田均洲、徐文敏等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责任,理由正当,应予支持。神龙包装关于中国信达诉讼主体不适格、案涉贷款是借新还旧、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张,没有充分证据加以证明,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关于以上问题,城市金融报.华网致电致函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方表示以上问题不方便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