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注册资金仅120万元的小建材公司竟垫资完成了一个近亿元的大项目,并且声称工程完工近十年至今没有拿到过一分钱;该建材公司无建筑施工资质,同时,提供的施工合同,又拿不出相对应的付款凭证,但法院最终还是认定它为“实际施工人”,并且一举获得了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谁是真正的施工人
2021年4月6日,福建省晋江市澄朴建材有限公司(下称“澄朴公司”)向该案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对泉州明辉轻工有限公司(下称“明辉公司”)的破产债权确认诉讼,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并依法追加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下称“信达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下称“东方资产福建公司”)、厦门汇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企业)(下称“汇堃投资”)等参加诉讼。在此之前,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王榕沙对明辉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福建省京闽清算服务有限公司担任该破产案件的管理人。
澄朴公司起诉的理由是:“‘2013年原、被告双方合作建设新亚集团五里生产物流基地’双方约定由原告出资、被告出地,在新亚集团五里生产物流基地建仓库、建宿舍楼……为此,双方于2013年5月15日,2013年8月15日,分别签订了两份《合作协议书》。该两份《合作协议书》对合作建房的范围、建筑面积、工期、建设成本、利息、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费、房屋所有权归属等进行了明确约定。之后,原告根据《合作协议书》之约定,独自出资购买建材、雇请工人、招募施工单位建设‘新亚集团五里生产物流基地’仓库、宿舍楼。两份《合作协议书》第4条都约定,原告将完工的房屋交付给被告后一个月内,被告应将建房款一次性支付给原告。但被告因资金困难,至今未验收房,也未结算、支付建房款给原告…”因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但是,澄朴公司提供的两份《合作协议书》,甲方均为福建新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新亚公司”),乙方一栏空白。从《合作协议书》上看,根本看不出案涉房产的施工建设和澄朴公司有什么关系,也看不出和明辉公司有什么关系。泉州市中院认定澄朴公司为“实际施工人”的主要依据是一份明辉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作出的《情况说明》。在这份《情况说明》中,明辉公司自认“当初知晓签订上述两份协议书的事实,同意接受协议的条款,享有协议约定的权利,并承担协议约定的义务。”
上图为《合作协议书》
据了解,明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林聪伟,与新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剑锋是亲属关系。2019年9月份,林聪伟因明辉公司负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明辉公司却将存款约259万元转移,故林聪伟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刑三年。
2020年,明辉公司即被裁定破产。那么,一个之前都在转移财产、濒临破产的公司,因何要在其法定代表人入狱之后,主动去出具一份《情况说明》,去承担原本不需要承担的其他公司的高达9000多万元的债务?它究竟是事实?还是为逃避债务亦或转嫁债务而上演的一场“虚假”诉讼?
再者,这份横空出世的《情况说明》又是怎么“出炉”的?对此,澄朴公司给出的解释是:“我们当时找明辉公司一个叫林妙妙的,她是公司的监事,当时把相关的情况发给林妙妙,她有说要找管理人员核实后才给我们,后面她核实后材料有修改后盖章给我们的。我们是通过电话联系,材料我们是先电子版发给她。”那么,在一个法定代表人都已入狱服刑的情况下,这份莫名其妙的情况说明,如何确保它的真实性,而且其本人就曾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上图为《情况说明》
因兹事体大,信达公司、东方资产福建分公司、汇堃投资等债权人均对这两份空白《合作协议书》提出质疑,同时对这份《情况说明》的真实性也提出质疑,但未获法院支持。后该案经泉州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澄朴公司为“实际施工人”;同时,确认澄朴公司享有债权98915674.37元,但未支持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在此,值得一提的是,在2019年10月8日,明辉公司在(2019)闽0583行初276号行政诉讼案中的答辩中称:“与原告从来没有签订过任何建设合同或合作协议。”那么,一个问题来了,因何在时隔一个多月之后,又出这样的一份自相矛盾的《情况说明》?
上图为答辨中的陈述
其次,澄朴公司所提供的施工承包合同,几乎全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来往,同时又提供不了相对应的付款凭证,信达公司、东方资产福建分公司、汇堃投资等债权人纷纷质疑,偌大的工程不可能全是现金支付吧!
上图为澄朴公司出示的施工合同
优先受偿权应该归谁
世上的事要多么奇怪,就有多么奇怪!
因一审中,澄朴公司未获得优先受偿权,以及对三幢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于是,澄朴公司又提起了上诉,后福建省高院判决,澄朴公司享有98915674.37元债权,并对其中88317566.4元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该案最大的争议焦点是,澄朴公司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庭审笔录,“明辉公司系自行验收了三幢房屋,并办理产权证,澄朴公司对此不知情。”本案三幢房屋分别于2015年1月6日和2015年5月20日办理了产权证,并且于同年抵押给了三家不同的银行。因此,信达公司、东方资产福建分公司、汇堃投资等债权人纷纷认为本案应以最迟的办证时间为房屋交付基点,确定优先受偿权时间应从这个基点算起。一审泉州市中院未支持澄朴公司优先受偿权的理由是“在明辉公司未及时给付建设工程价款的情况下,未积极主张权利。”也就是说,澄朴公司错过了主张工程款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六个月期限。
但福建省高院认为:“……该两份《合作协议书》第4条均约定在新亚公司付清全部房款前,此工程所有的权利义务归属于明辉公司。明辉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18 日向澄朴建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第4条亦确认“建设新亚集团五里生产物流基地仓库 A、仓库B及宿舍楼C建成后按协议规定,由该公司暂时管理直至工程款付清。”结合澄朴建材公司在本案一审二审提交的证据及明辉公司在一审庭审中的自认,可以认定案涉房产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并未实际交付给明辉公司……故不能以此证明澄朴建材公司已向明辉公司实际交付了房屋。一审将案涉房屋的产权登记时间确定房屋实际交付时间与事实不符,明显不当。”
谁是这个事件的幕后推手
据了解,澄朴公司成立于1996年,法定代表人陈建枝,注册资金120万元,经营范围:批发、零售:水泥、铝合金、钢材、建筑装饰材料。
一个注册资金仅120万元的小建材公司垫资建设了一个近一亿元的大项目,而且在近十年内没有拿到过一分钱,这样的话,恐怕连三岁小孩都不会相信!
还有房屋权证的代办人为洪少猛,据悉系法定代表人陈建枝的女婿,根据施工合同等信息均可知其参与了案涉房屋的“建设”,澄朴公司却称对“办证之事不知情”就真是奇葩中的奇葩了!
再者,澄朴公司称,“明辉公司未付清房款前,一直在占有、使用房屋”却称对办证之事“不知情”这样的话,就恐怕更是鬼话、谎话了,须知办证之事不是三五天,而是长达数月之久!
此外,澄朴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枝在一审判决前死亡,澄朴公司至今都未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那么,一个法定代表人都已经去世的公司,是如何委托代理律师提起上诉的?澄朴公司的两名委托代理律师(福建攻略律师事务所的李芳妮和邓画迪律师)是否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了委托?!
整个诉讼井然有序进行,二审,澄朴公司还获得了胜诉,这一切的一切都让人疑惑,谁是这个事件的幕后推手和黑手?
另据了解,澄朴公司自获得优先受偿权后,便不断要求泉州中院和明辉公司管理人尽快分配拍卖财产所得拍卖款,并通过人大代表联名上书的方式向泉州中院施压;最终,几千万的款项被分配给了澄朴公司,然而时至今日,澄朴公司都未变更法定代表人,在澄朴公司未产生新的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这几千万款项到澄朴公司的账户后,谁在主持大局?款项又将被用于何处?
目前,该案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已指定福建省高院审查处理,但福建省高院尚未裁定重审,该案最终走向如何,媒体将继续关注,跟踪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