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麻城市英才小学出资人否认学校属于“公参民”,质疑被“民转公”
发布时间:2023-07-15 01:40:56  来源:人报融媒  作者:人报融媒  点击:1828次

要让孩子上好学校,在现阶段的家长群体中形成了共识。但是优质教育资源的短缺,无法满足家长需求的现实却又是显而易见的。这些名头响、招牌大、升学率高的名校成为众多学生和家长打破头也要去的地方。“公参民”学校的特点是利用公办学校的知名度和教学资源开办民办教育,也就是所谓的“名校办民校”。根据2021年8月25日公布的《关于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通知》,“公参民”学校主要包括三类:公办学校单独举办的“公参民”学校,公办学校与地方政府及相关机构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但英才小学的最大出资人郭俊峰近日向媒体反映,他和何山、胡雄坤、张星、喻宗跃四名股东在20年前出资购买的英才小学不属于“公参民”,完全是一所私立学校,因而不应该被“民转公”。

出资人:英才小学属于纯粹的民办教育,不应该“民转公”

据郭俊峰介绍:2022年6月上旬,麻城市教育局林葵副局长通知校长叫他一起到林的办公室,见面后林表示私立学校要全部取缔,以后不让干了,省政府下了一个密件到麻城市政府,麻城市所有的私立学校要全部转为公办学校,今年先将英才小学和华英小学转为公办,转公有三种模式......

“这次见面后再也没有人和我们出资人谈过英才小学的事,麻城市教育局很快就在官网上公布了英才小学改为第九小学,抖音和微信公众号也发布了消息,事先既没有通知出资人或协商出资人退出的协议,也没有下发政府文件或行政告知书。”郭俊峰说:“20年来他已累计投入近八千万元,但近年来由于麻城市教育局推动“民转公”事项,导致学校在2022年6月被错误转公,没有按照教育部等八部委关于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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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英才小学校创建于2003年,依据为《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审批要求简单,初始登记时的章程和附件均未载明举办者的出资,登记机关所依据的登记规范要求中也没有明确规定。同年9月1日《民办教育促进法》施行,该法虽然具有较强可操作性,因为英才小学校登记在先,未予规范整改。2008年章程才出现有法人出资109.2万元,出资方式为土地使用权,但章程中未明确该法人是麻城市实验一小,只附注见出资人登记表。

郭俊峰说:“2012年为落实麻城市教育局“两规范两调整”文件精神,体制内教师逐步退出;2017年8月31日麻城市实验一小原土地使用权出资转为租赁,签订了租赁合同,出资转租赁自2016年9月1日起,先支付租金后使用。期间,学校董事会作出决议,对股份转让等均有明确意见,同时,就公办学校退出报麻城市教育局备案。不可否认,由于学校管理层法律知识欠缺,一小教师股和公办学校退出后,未及时办理章程修改、出资人变更登记手续,造成英才小学公参民错觉,以上事实,有董事会决议、租赁合同、至麻城市教育局的报告、转股协议、收条等证据证实。据此,英才小学是纯民办教育。”

英才小学“民转公”疑违背教育部等八部委下发的《通知》

郭俊峰认为:首先,从通知名称来看,规范的是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而非纯民办教育;其次,从介定范围来看也不针对纯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英才小学不在通知上规定的三类学校范围之内;再次,假设英才小学与麻城市实验一小存在某种不符合通知精神某种关系时,也是公办学校逐步退出即麻城市实验一小退出。对此,该通知第二条理顺体制机制中有明确规定。

郭俊峰说:英才小学“民转公”根本没有按照八部委“关于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通知(教发〔2021〕9号)的规定。”要求的程序进行,是谁作出的行政行为,举办者、出资人根本不知情,时至今日,没有看到任何部门或机构关于英才小学“民转公”的只言片语,甚至连协商、协调纪要也没有。

郭俊峰说:英才小学“民转公”虽然实施了,但时至今日却没有任何部门出具任何文件,没有行政主体。2022年7–8月份,麻城市教育局不下发任何文件通知,不与主办人协商,也不进行调查研究,更没有签订任何协议,直接派一位校长和副校长强行霸占民办英才小学,将麻城市英才小学改名麻城市第九小学,出资人不服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都没有得到回复。麻城市英才小学是纯民办学校,不属于“公参民”学校,不在民转公政策范围内。2023年5月11日麻城市政府和教育局要求出资人请律师和市政府律师对接,讨论英才小学性质问题。

郭俊峰最后表示: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我们支持,但根据事实和八部委通知精神,将纯民办学校转公是错误的,应予纠正。 

大成律师事务所:从出资角度难以认定英才小学“公参民”

关于麻城市英才小学性质等问题,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大成律所”)受麻城市英才小学及其出资人委托,基于详阅麻城市民政局登记资料及委托人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参考委托人所反馈的信息,根据大成律所律师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之检索情况,出具了近万字的法律意见书。

该法律意见书显示:麻城市教育局(以下简称“市教育局”)于2022年8月发布公告,将民办学校麻城市英才小学(以下简称“英才小学”)转为公办学校,即麻城市第九小学(以下简称“麻城九小”)。公告后,麻城九小实际占有和使用英才小学享有权属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地上物、教学设施和设备等资产,实际接收英才小学原师资和生源,并于2022年9月开始在英才小学原校址继续办学。学校名牌已由“麻城市英才小学”变更为“麻城市第九小学”。另据委托人提供的材料和反馈的信息,麻城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资局”)和市教育局共同发起了对英才小学“办学收益(办学结余)”的财务清算,英才小学已不能实际支配其名下账户中的资金。

关于“公参民”学校的规范含义,大成律所的法律意见书主要依据是2021年7月8日教育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关于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通知》(教发〔2021〕9号,以下简称“9号文”)。

关于英才小学是否属于“公参民”学校,大成律所的律师指出:英才小学大致分为四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为前身阶段,自2003年6月起至2005年5月止,英才小学前身即麻城英才学校性质为“民办公助”;第二阶段为“公参民”阶段,自2005年6月起至2012年7月,英才小学为公办学校与个人合作办学时期,英才小学具有明确的“公参民”性质;第三阶段为2012年7月至2013年5月,此阶段为公办学校退出时期,公办学校通过其意思表示和实际实施的行为,退出英才小学,但尚有部分法律关系未得到厘清;第四阶段为2013年5月以后,此阶段公办学校与英才小学遗留法律问题逐渐得到厘清,公办学校在法律上或在事实上均不再参与英才小学办学。

根据2003年6月《麻城英才学校章程》,英才小学前身即“麻城英才学校”(以下简称“英才学校”)由麻城市第一实验小学(以下简称“实验一小”)举办。在自我认知上,英才学校依托麻城市第一实验小学先进的教育设备、设施及优良的师资队伍办学,其性质是“民办公助”学校(第四条)。在管理上,英才学校由实验一小直接管理(第六条)。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董事长则由实验一小校长兼任,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第十五条)。

《麻城英才学校章程》称学校性质为“民办公助”,这个表达相对较为符合当时实际情况。所谓“民办”主要体现在:第一,在出资关系上,实验一小教职工作为出资人提供办学资金;第二,在教师聘任和人事上,学校实行全员聘任制,公开招聘教师和管理人员。所谓“公助”则体现在:实验一小是英才学校举办人,英才学校设在实验一小校园一角,实验一小提供办学场地、教育设备、设施、师资和管理等各项办学条件。

鉴于此,从出资、管理、师资角度分析,或者从“民办公助”的自我认知上,英才学校均具有明确的“公参民”性质。但是,在品牌上,英才学校名称并不体现实验一小,并不直接构成9号文所称“公办学校以品牌等无形资产参与办学”之情形。从品牌角度认定英才学校具有“公参民”性质,则缺乏足够的事实依据。

虽然在历史沿革上,英才学校为英才小学前身,但从法律主体角度,英才学校和英才小学为各自独立的法律主体。英才小学作为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应自其登记成立即2005年6月1日起,单独进行法律评价。

截至2023年5月11日,无论是委托人还是市教育局,均表示未见到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关于实验一小以地块一向英才小学出资的批准手续,亦未见到实验一小以地块一出资的土地变更手续。现有的批准手续,仅涉及实验一小接收地块一。鉴于英才小学以地块一向英才小学出资,并不具备相应的土地变更手续和批准手续,在法律评价上,英才小学未完成章程规定的出资。因此,从出资角度认定英才小学具有“公参民”性质,缺乏足够的事实依据或合法性依据。

2012年,为落实市教育局“两规范两调整”文件精神,实验一小退出英才小学,表现为:实验一小代表组织英才小学董事、出资人,开会讨论“出售”英才小学,并在相关会议中明确提出退出;实验一小教职工“原始出资人”通过转让其出资,逐步全部退出英才小学;在英才小学任教的实验一小在编教师分批返岗,学校逐年外聘无编制教师。

律师:英才小学的财产疑被侵占并作为麻城九小的出资来源

根据关于实验一小退出的会议记录:2012年7月16日下午,实验一小校长等领导、英才小学校长及其他董事、出资人开会,主要讨论英才小学“卖与不卖”等问题。关于“出售”英才小学的主要内容包括:应在“同等条件下原股东优先”,“四倍给钱”;“国有资产退出”,即实验一小退出;厘清土地费用问题;用评估方式清产核资;实验一小教职工退出。

2012年7月19日上午,则进一步开会提出土地和品牌都要体现为出售价格,签名处也体现为“清算小组签名”。2012年7月21日上午,再次开会,签名处再次体现为“清算小组签名”。2012年9月22日下午,会议提到“董事会只能个人代表个人,不要政治色彩”,也提到土地使用权难以实现转让。

此外,2012年7月18日,实验一小和英才小学共同向市教育局提交《关于将英才小学由民办公助转为民办学校的报告》,提及为了落实“两规范两调整”,拟招商引资将英才小学转让,有关情况包括:(1)英才小学资产经评估为11,945,284.58元;(2)原始“出资”为实验一小土地使用权109.20万元,实验一小教职工116人出资144.30万元,社会人员6人出资53万元,原始出资总计306.50万元;(3)拟按照17,245,284.58元为基数,在征集出资人意见基础上,采用网络媒体公布招商信息,竞价出让(同等价格原出资人优先);(4)提出品牌收益、分配方案。

2013年5月21日,英才小学董事会通过新的章程即《民办英才小学办学章程》,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在自我认知上,英才小学是由实验一小发起组建,实验一小部分教师和社会热心教育人士自愿出资举办的从事小学教育、非营利性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第三条)。在出资关系上,实验一小以土地出资评估价为109.20万元,自然人出资197.30万元(第十九条)。在管理上,则不再体现实验一小参与管理,学校仍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但董事会由出资人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五人组成,董事由出资人推选产生(第八条)。校长则由学校董事会聘任和解聘(第九条)。

从出资上看,2012年“出售”英才小学的结果,体现为实验一小教职工逐步转让全部出资完成退出,原出资人郭俊峰收购“原始出资”共计149.20万元。关于实验一小退出出资,虽然《民办英才小学办学章程》再次确认实验一小以土地出资评估价为109.20万元,但是,《民办英才小学办学章程》所称实验一小以地块一作价109.20万元的“出资”,仍然存在出资未完成的法律问题,实验一小“退出”出资存在法律障碍。

从品牌上看,实验一小对英才小学并不构成“公办学校以品牌等无形资产参与办学”之情形。在实验一小退出过程中虽涉及品牌价值问题,但具体涉及的实际是关于“麻城市英才小学”的品牌价值,而并非实验一小自有的品牌价值或实验一小名称的许可使用费。因此,在事实上也未能实现转让。综合上述分析,从品牌角度认定英才小学具有“公参民”性质,缺乏足够的事实依据或规范依据。

法律意见书指出:截至“民转公”事件发生之时,市教育局决定将英才小学转为麻城九小,并不符合9号文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大成律所律师经检索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亦未发现该“民转公”决定之其他规范依据。

大成律所的律师发现,麻城九小开办资金为6757.30万元,举办单位为麻城市教育局。该开办资金主要来源为麻城九小实际占有和使用英才小学享有权属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地上物、教学设施和设备等资产。但英才小学经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的地块二,其土地使用权归属于英才小学;英才小学在地块二上建设的房屋等地上物,其权属归属于英才小学;英才小学在地块一上建设教学楼、食堂、宿舍楼和相应的配套设施,应享有法律规定的相应权益;英才小学对其购置的教学设施和设备亦享有所有权。以上权益均受《民法典》等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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