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卫工人在工作时中毒,谁来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23-09-19 04:34:31  来源:盈科律师一日一法  作者:李炎朋  点击:10151次

环卫工人在工作时中毒,谁来承担责任?

作者/李炎朋律师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10日,甲公司与Y市X区环卫中心签订《Y市X区道路清扫保洁服务项目承包合同》。

2021年6月,张某到甲公司从事道路清扫保洁工作。2022年3月5日凌晨6时许,张某在工作场合被人发现躺在地上,遂拨打120急救电话,张某被送往Y市中心医院急诊治疗,经诊断病情为急性有机磷中毒(重度),毒物分析报告单显示送检血液中检出有机磷农药(敌敌畏)成分4.2umol/L。

2022年4月21日,张某因治疗无效死亡。

2022年7月,张某的继承人张一、张二起诉甲公司和Y市X区环卫中心连带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20余万元。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张一、张二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2022年6月20日,Y市公安局X区分局刑事侦察大队出具《情况说明》,证明经询问有关人员、调查现场监控、实地走访中毒者居所等,无法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张某家属对此也无异议。

2022年5月16日,对张一所作的询问笔录,载明公安机关询问:“家里是否有农药”,张一回答:“是的,家里农村的嘛,有菜地,所以购买了某牌杀虫剂,瓶装液体,很早之前买的”。公安机关询问:“张某是否知道家里的农药”,张一回答:“没注意,平时地里杀虫的活基本是他去干的”。根据监控显示自张某到达工作地到毒发倒地,未见口服毒药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本案中,张某中毒后治疗无效身亡,故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甲公司和Y市X区环卫中心对张某的中毒是否存在过错。根据监控显示,张某于2022年3月5日凌晨5点25分到达工作场所,于5时37分中毒倒地。虽张某是在工作场所中毒倒地,但在此期间张某并未开始从事道路清扫工作,其工作内容也不会接触到有毒物质,张某中毒与其从事的工作也不具有因果关系。张一、张二所主张甲公司和Y市X区环卫中心承担赔偿责任的证据不足,应由张一、张二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因此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张一、张二的诉讼请求。

综上,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归纳总结是极其重要的,如何筛选证据、举证质证有的时候关乎到民事案件的成败,因此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积极的委托律师或者咨询律师进行证据的举证,避免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