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必要专职导游 守住依法经营底线
发布时间:2026-07-10 11:30:06  来源:中国旅游报  作者:admin  点击:1303次

近日,海口、三亚、南昌、贵阳等地文旅主管部门下发了关于“责令不足3名导游旅行社限期改正的通知”,要求旅行社配备不少于3名、与本单位签订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完成平台注册备案的专职持证导游。未达到这一要求的旅行社限期整改,逾期者将被撤销旅行社经营许可证。此举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严令旅行社必须配备3名以上专职导游的依据是什么?此举有何意义?将对旅游市场长期发展产生哪些影响?

法律明确规定

要求旅行社配备不少于3名专职导游,是全国统一的法定准入底线。

2013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设立旅行社的基本条件,其中第四项提到,旅行社要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同年9月2日发布的关于执行《旅游法》有关规定的通知第二条明确,“必要的导游”是指有不低于旅行社在职员工总数20%且不少于3名、与旅行社签订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持有导游证的导游。

这一规定给出了两个量化标准:一是持证导游的最低人数为3名,二是相对比例不低于在职员工总数的20%,二者须同时满足。因此,3名持证导游是全国统一的法定准入底线。

多地发布的通知,是执行全国统一法定标准的监管执法行为,而非地方性特殊要求。

以订立劳动合同为标志

专职导游以订立劳动合同为标志。

在法律实务中,“挂靠导游”“临时兼职导游”与“专职导游”之间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与旅行社签订了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这一规定为导游执业提供了两条并行的路径:一是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成为“专职导游”;二是通过在导游行业组织注册取得导游证,成为“社会导游”。《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旅行社聘用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其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报酬。

因此,专职导游是指与旅行社签订了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旅行社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导游。“挂靠”与“临时兼职”均不属于专职导游。

兼职导游是挂靠导游行业组织,未与旅行社建立劳动关系,不受旅行社管理,按次结算导游费的导游。在导游行业组织注册的导游,即便由旅行社委派带团,在法律上也不属于这家旅行社的专职导游,不能计入3名专职导游的法定数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八条明确区分了两种用工模式:第一款规定,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第二款规定: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用。由此可见,临时聘用导游不能替代专职导游,更不能计入旅行社的法定数量。

此外,《导游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导游通过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取得导游证的,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在1个月以上。这一规定从劳动合同期限上对专职导游劳动关系作出了最低时长的限定,要求专职导游与旅行社之间保持较为稳定的劳动关系。

违规者要承担相应后果

在海口等多地文旅主管部门下发的通知中,明确了未达到这一要求的旅行社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是责令限期整改。海口市发布的通知中,要求相关旅行社在收到《责令整改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聘用不少于3名注册导游并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上完成备案工作。各地整改期限略有差异,如抚州市要求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贵阳市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5天内完成整改。

二是撤销经营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当旅行社不再具备法定许可条件时,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撤销行政许可。海口等多地文旅部门发布的通知中明确表示,拒不改正或未按时整改到位的,将依法依规采取进一步行政措施,直至撤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是信用惩戒。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发布的关于督促部分旅行社及时更新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信息并限期整改的通知中引入了信用惩戒机制。对于2023年5月22日后新设立、承诺不实且拒不改正的旅行社,符合《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认定情形的,将依法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期限3年;不符合严重失信认定条件的,认定为轻微失信主体,期限1年。失信信息纳入全市文旅信用库,向有关部门和各类市场主体提供查询,日常监管大幅提高抽查频次,取消行业评优、政策扶持申报资格。

旅行社要完善用工模式

2026年全国多地同步开展旅游市场秩序整治,纠治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问题。从治理逻辑来看,严查旅行社专职导游,具有积极意义:一是打破旅行社仅靠临时聘用导游的松散用工模式,促使旅行社对导游执业行为承担更明确的管理责任和监督义务;二是通过专职导游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促使专职导游的收入更加稳定;三是通过推动旅行社与导游形成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而非一次性雇佣关系,提升导游服务质量、保障游客权益。

那么,旅行社应如何在合法合规经营的前提下,加快建立稳定的专职导游队伍,同时兼顾成本控制?

旅行社可尝试建立专职导游和兼职导游弹性配置机制。在保持3名专职导游的基础上,根据业务量变化,灵活聘用兼职导游。但需注意的是,使用兼职导游,一旦出现投诉,旅行社要承担主体责任。

另一方面,积极探索导游收入保障机制。建立导游最低服务费标准制度和导游执业保险保障体系,通过经济激励,减少导游诱导和强制消费现象。

3名专职导游制度是法定底线,其重点在于推动旅行社与导游建立受法律保护的劳动合同关系。这一规定在治理导游乱象和强制消费方面具有源头治理的作用。未来,应当在坚持底线监管的同时,构建更为灵活高效、兼顾行业发展需求与游客权益保障的旅行社导游用工法律体系。(杨洪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