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马利民 近日,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家电买卖合同纠纷案,商家因未披露电视机系展示机的关键信息,被认定构成消费欺诈,法院终审判决其向消费者退还货款并支付三倍赔偿金,为消费者维权撑腰,也为经营者敲响诚信经营警钟。
2024年11月,陈某与平昌某电器公司协商以抵扣债务的方式,购置一台价值1.25万元的电视机。11月23日陈某收到货后,发现所购电视机包装陈旧,经扫码查询,该电视机生产日期为2018年,并非全新商品。陈某随即与商家沟通,此时商家才承认该电视为商场展示机,并恳请陈某不要退货,遭到陈某拒绝。陈某将电视机快递退回时,商家却拒绝签收,双方就退货事宜协商无果,陈某遂诉至平昌县人民法院,要求商家退还电视机货款1.25万元,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平昌法院一审审理认为,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展示机因拆封使用过存在贬值情形,其属性直接影响消费者的购买选择和真实意思表示,属于经营者应当主动披露的关键信息。该案中,被告电器公司作为专业家电销售经营者,明知案涉电视机为展示机,却在销售过程中故意隐瞒该事实,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陈某陷入错误认识,误以为购买的是全新电视机并订立买卖合同,该行为已构成消费欺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全额退还陈某电视机货款1.25万元,并支付三倍赔偿金3.75万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电器公司不服,向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巴中中院二审审理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