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0年8月19日,法院裁定受理对天润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税务局在收到法院的申报债权通知书后于2021年8月23日向管理人申报了天润公司所欠的税金14892.7元、税金滞纳金9385.19元、社保费4243422.63元、社保费滞纳金509210.72元。此后,管理人出具债权表,明确不予确认原告申报的上述社保费用滞纳金509210.72元。税务局遂向管理人提出书面异议,但管理人未支持,故税务局向法院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
法院观点
社保滞纳金是否属于破产债权的范围,该案的审理法院给予了否定的判断。法院以破产申请受理为界:破产申请受理后,依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主要引用法释[2002]23号文第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以及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三条规定,该司法解释在2020年修订,但条款顺序及内容未做调整),认定破产案件中,债务人欠付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范围;破产申请受理前,债务人因欠缴劳动保险金而产生的滞纳金,亦不属于破产债权范围。理由有四点:1、如将该部分滞纳金作为破产债权予以确认,实际上将导致惩罚措施转嫁于其他债权人,有违破产程序公平受偿原则;2、现有相关法律法规未规定且亦无法直接推论得出仅“受理前”该部分滞纳金属于破产债权范围的结论;3、《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亦指出,具有惩罚性质的滞纳金并非破产债权范围,而属劣后于普通破产债权进行清偿的其他债权;4、地方苏高法(2020)224号文,亦仅规定税款滞纳金的申报。综合,法院未支持税务局关于要求确认社保滞纳金属于破产债权的主张。
法律评述
本案法院的说理充分,逻辑严谨,对于破产申请受理前,社保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范围的认定尤值称赞,理由的第2、3、4项属于对法律法规的合理解释及解读,第1项是从破产债权的性质、破产程序公平受偿原则以及可能造成实质不公的结果的角度予以论述。前述理由详实充分,可为司法实务各方直接予以借鉴。笔者就此另举反例,参见(2021)湘0104民初13047号案例,争议焦点与本案一致,审判结论大相径庭,该案法院认为“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社会保险费所产生的滞纳金属于破产企业依法负担的债务,属于普通破产债权”,理由仅参照法释[2012]9号文(最高法院对某具体案件的批复),批复只涉及税款滞纳金属于破产债权的认定,并未涉及到社保及滞纳金的征缴事项,社保费用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也是2019年1月1日后的事情(参见《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法院也许发觉“文不对题”,故慎重采用“参照”这一措辞。
案件:泰兴市人民法院(2021)苏1283民初77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