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机喷洒农药“误伤”相邻农田 怎么赔偿?
发布时间:2025-08-21 14:11:45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admin  点击:1598次

本报讯(记者 王维 通讯员 张婷 赵祺)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喷洒作业不当引起的侵权责任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小虎、第三人小杨分别承担50%赔偿责任,赔偿受损农户财产损失3.1万元。

2023年7月,应小虎要求,小杨在其承包土地区域内使用无人机喷洒除草剂。当月,相邻农田上小龙、小牛的冬瓜出现大批量坏死现象,小龙、小牛当即向新疆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对其种植的20亩冬瓜出现叶片失绿发黄发白、干枯甚至死亡是否与相邻农田喷洒除草剂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存在因果关系。后小龙、小牛与小虎就赔偿问题协商无果,小龙、小牛遂以小虎为被告,以小杨为第三人诉至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本案有两个争议焦点,一是在单方委托鉴定的情况下,无人机喷洒除草剂与相邻农田种植的冬瓜受损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二是小虎、小杨是否存在过错及责任承担问题。关于喷洒除草剂与相邻农田种植的冬瓜受损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上述鉴定机构拥有相应的鉴定资质,鉴定人员具备鉴定资格,小虎及小杨并未提交证明鉴定机构不具备资质或者其鉴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违背科学依据的证据,故该鉴定意见合法有效。根据鉴定意见,通过药害现象、时间等情况,再结合双方农田的地理位置等,可以确认无人机喷洒除草剂与相邻农田冬瓜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关于小虎、小杨是否存在过错问题及责任承担问题,小虎与小杨口头达成无人机喷洒农药作业协议,小杨按照小虎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小虎向其支付报酬,二者之间的关系实际为承揽合同关系。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小杨喷洒除草剂时,农药浓度大,作业时有一定的高度,在风或自身动力系统的作用下会导致相邻敏感作物产生不同程度飘移药害,其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应进行赔偿。小虎作为定作人,在选任承揽人时有失误,且喷洒除草剂未及时告知相邻土地种植户,未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故根据各自过错情况,法院判决小虎、小杨分别承担50%的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作出后,小杨不服,提起上诉。乌鲁木齐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